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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》主要内容(一)——解决城建档案管理适用范围的问题
发布日期:2014-08-08    作者:长春城投    来源:长春城投

    目前我市各县(市)及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软硬件都达不到档案管理的要求,具体表现在:一方面,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不足,业务水平参差不齐。另一方面,缺少保管城建档案的专业库房、设备,档案管理条件差,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档案的归集、保护和再次利用。
    针对上述情况,依据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第二条:“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(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)的城建档案的管理”的规定,参照其他省、市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立法情况。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条例(草案)》将适用范围规定为“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。”对城建档案管理的适用范围作出调整,从城市规划区延伸至行政区,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区域相对应。与此同时,增加了对县(市)及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。“县(市)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,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。”以及“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市、县(市)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;跨市、县(市)的建设工程档案,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。”力求做到全市城建档案统一归集管理,适应我市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投稿人档案公司 于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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